最高法院判決:娛樂城網站簽賭若算賭博罪 應修法明定
最高法院指出,以現今科技進步,電話、傳真或網路都可做為賭博工具。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他人透過網路連線下注,網站仍屬賭博場所。刑法賭博罪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為要件,網路賭博究竟該論處賭博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得看個案認定。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是謝姓女子上「娛樂城」賭博網站,申請帳號、自設密碼後成為會員,匯款轉帳入賭博網站的帳戶後,換取下注點數,多次在住處上網賭撲克牌和百家樂,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其他民眾無從得知對賭情形,不具公開性,難認是在公共場所賭博,不能論以賭博罪,但恐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最高法院對上網簽賭案判決無罪,但高雄高分院最近才對一起上網簽賭者改判有罪。
謝姓男子去年在住處用手機上網簽賭運動賽事被警查獲,被依賭博罪起訴。一審高雄地院認為網路簽賭與刑法賭博罪規範「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符,判無罪。高雄高分院認為,網路普及,人們在虛擬空間活動幾乎與實體場所無異,刑法「公共場所」涵義應涵括網路虛擬空間,逆轉改依賭博罪判謝姓男子處罰金兩千元,可上訴。
高雄地院今年十月先後就謝姓男子所犯賭博罪與另件類似網路娛樂城簽賭案均判無罪,曾引發外界質疑。高雄地院當時發新聞稿指出,刑法賭博罪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成立要件,被告在住家上網簽賭,私人家宅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法院不能僅以網際網路普及就擅自擴張法條解釋。
謝姓男子的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刑法賭博罪訂於民國廿四年,立法時沒考量網際網路發展而設想虛擬空間存在,如今網際網路普及,人類在虛擬空間活動幾乎與實體場所無異,刑法「公共場所」涵義依現今社會通念,可涵括網路虛擬空間,改判有罪。
二審並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二六五號等判決指出,現今科技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工具,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只是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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