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娛樂城網站簽賭若算賭博罪 應修法明定
金合發 娛樂城 檢察總長 就一起上 賭博 網站簽賭 卻獲判無罪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指出,科技進步造成新興賭博行為,若認為可責性不亞於刑法賭博罪而有處罰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最高法院指出,以現今科技進步,電話、傳真或網路都可做為 賭博 工具。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他人透過網路連線下注,網站仍屬賭博場所。刑法賭博罪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為要件,網路賭博究竟該論處賭博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得看個案認定。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是謝姓女子上「 娛樂城 」賭博網站,申請帳號、自設密碼後成為會員,匯款轉帳入賭博網站的帳戶後,換取下注點數,多次在住處上網賭撲克牌和百家樂,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其他民眾無從得知對賭情形,不具公開性,難認是在公共場所賭博,不能論以賭博罪,但恐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最高法院對上網簽賭案判決無罪,但高雄高分院最近才對一起上網簽賭者改判有罪。 謝姓男子去年在住處用手機上網簽賭運動賽事被警查獲,被依賭博罪起訴。一審高雄地院認為網路簽賭與刑法賭博罪規範「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符,判無罪。高雄高分院認為,網路普及,人們在虛擬空間活動幾乎與實體場所無異,刑法「公共場所」涵義應涵括網路虛擬空間,逆轉改依賭博罪判謝姓男子處罰金兩千元,可上訴。 高雄地院今年十月先後就謝姓男子所犯 賭博 罪與另件類似網路娛樂城簽賭案均判無罪,曾引發外界質疑。高雄地院當時發新聞稿指出,刑法賭博罪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成立要件,被告在住家上網簽賭,私人家宅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法院不能僅以網際網路普及就擅自擴張法條解釋。 謝姓男子的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刑法賭博罪訂於民國廿四年,立法時沒考量網際網路發展而設想虛擬空間存在,如今網際網路普及,人類在虛擬空間活動幾乎與實體場所無異,刑法「公共場所」涵義依現今社會通念,可涵括網路虛擬空間,改判有罪。 二審並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二六五號等判決指出,現今科技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工具,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只是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認定。 而 金合發 必非此種以老鼠會方式吸引受害者上當的吸金盤,而是正統在菲律賓擁...